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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问题答疑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5-15   作者:

  在复习《经济法基础》这门科目过程中,有些知识点很难理解,下面是《经济法基础》难点问题答疑汇总。

  1.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所依附的主合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变更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比如,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时在买卖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中,甲企业因延迟交付第二批货物,致使乙企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企业据此向甲企业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乙企业之间因第一批货物的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仲裁,不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合同解除、无效后,可能会涉及一些纠纷,这时就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

  2.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发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这“三金”一样吗?

  【解答】这“三金”不是一回事。

  经济补偿金: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损失的赔偿。违约金: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举例:(1)苏先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按照每满1年给予员工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2)在职员工钱先生由于移民辞职,由此给钱先生的工作单位造成了难以完成订单的损失。对此,钱先生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就是赔偿金。(3)张女士接受了公司出资的资格证书培训。公司与她签订了必须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的服务期限协议。协议规定,3年中如果她离职,必须赔偿3万元。如果张女士在3年内跳槽,支付的就是违约金。

  这“三金”的区别是:(1)适用条件不同。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②违约金则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也需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2)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3)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3.如何区分票据伪造与变造?

  【解答】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变造应符合3个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变更权。

  关于变造票据的后果,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会受到影响,根据《票据法》规定可总结为:(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2)尽管变造的票据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无论变造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4.增值税中价格都是含税的吗?

  【解答】这需要多做习题体会总结,下面是部分总结:(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不含税。(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含税。(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无特别指明,不含税。(4)零售价格一般含税。(5)价外费用含税。(6)一般纳税人企业收取的加工费,如果没有特别提示,按照不含税处理。(7)隐瞒的收入含税。(8)企业所得税题目中给出的售价往往不含税。

  5.视同销售是否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答】不一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如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6.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弥补?

  【解答】企业发生了亏损,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下一年度实现的利润大于以前年度亏损,应一次性将以前年度亏损全部弥补。如果连续亏损,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应首先弥补第一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再弥补第二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不能颠倒亏损年度的前后弥补顺序,也不能随意选择某个亏损年度的亏损额予以弥补。所称“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是指某一年度当年实际发生亏损(不包括结转上一年度亏损),以其下一年算起,连续5年作为该年度实际亏损的弥补期。在5年亏损弥补期内,不论哪个年度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一个弥补年度。在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用税前利润弥补。

  7.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雇员与非雇员适用的税目不同。

  (1)在商品营销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营销业绩加以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奖励对象如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