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8-02-27 作者:
【预习要点】
一、应交税费概述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岗地占用税等(“十三税一费”)。
企业通过“应交税费”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应交、交纳情况。本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实际已经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如果在借方则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本科目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应交税费”进行核算,而企业应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一般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二、应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1.增值税的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3.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增值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根据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计算确定。
5.增值税的类型: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这三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上。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均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的价值额予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已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2008年我国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2012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实施了营改增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
6.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科目设置: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2.采购商品和接受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从国内采购商品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专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并同时根据专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现象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购入免税农产品时,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时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按应付或实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3.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按专票上注明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发生销售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应交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6.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8.注意: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专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贷记“银行存款”等。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企业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科目设置: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用再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纳的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
2.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3.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规定项目价款后不含税余额交纳增值税。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按实际应付或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4.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三、应交消费税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定义: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
2.消费税征收办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从量定额根据按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计算确定。
(二)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科目设置:企业应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消费税的发生和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纳的消费税。
2.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如有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