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3 作者:
方法(一)
两种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最早计算至2008年1月1日:(1)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此以外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工作年限均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限,但是在计算中要注意分段计算:(1)2008年1月1日以前: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不区分是否满6个月,均按1年计算;(2)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案例1〗王某与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订立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月1日期满,甲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确定为1年(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最早只能计算至2008年1月1日。
〖案例2〗王某与甲公司2007年1月1日订立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王某以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确定为0.5年(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最早只能计算至2008年1月1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算。
〖案例3〗王某于200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2008年5月30日甲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不属于最早只能算至2008年1月1日的两种情况,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可以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2008年1月1日前的年限,但应当注意应当分段计算:(1)2008年1月1日以前,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7年零6个月,应当按8年计算;(2)2008年1月1日后,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个月,应当按0.5年算。
方法(二)
经济补偿金是按补偿基数乘以工作年限计算的,没有按10000标准起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