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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行政复议1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26   作者: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