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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11-01   作者:

  知识点二十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2)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5.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单项选择题
  ◎某锰矿开采企业2009年6月计划开采锰矿石6000吨,实际开采6200吨,计划销售5500吨,实际销售5800吨,则当月资源税课税数量为( )。
  A.5500吨
  B.5800吨
  C.6000吨
  D.6200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并销售,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判断题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课税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