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裕德教育!

会计培训会计培训

021-51079033

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财会培训 > 上海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 > 《初级经济法》预习:营业税纳税时间、地点、期限2

《初级经济法》预习:营业税纳税时间、地点、期限2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09   作者: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1)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2)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3)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5、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