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受托方按照加工费用收取增值税委托方允许抵扣的,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委托方不允许抵扣的,计入收回的物资成本
2.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按税法规定,收回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出售时应缴纳消费税,之前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允许从中扣除,因此会计处理上,将加工环节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未来便可以直接抵扣销售时应交税费的——应交消费税的贷方金额;而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也就不能抵扣前期缴纳金额,且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加工环节的金额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