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28 作者: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休息休假
1、休息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年休假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工作时间 | 满l年不满10年 | 满10年不满20年 | 满20年 |
年休假时间 | 5天 | l0天 | 15天 |
不享受年假 | (1)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2)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3)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
(4)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提示:(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