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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委托收款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15   作者: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二)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三)结算规定

  1.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