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裕德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四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01   作者: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 
二、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三、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审查之后, 
1、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2、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帐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 
4、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帐户开户资料进行审核。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可收不可付)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帐户除外。
四、银行结算帐户的撤销: 
1、撤销帐户时: 
  (1)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帐记存款余额; 
(2)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交回开户登记证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 
  (1)“没了”:被撤并、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搬了”: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3、属于以上“没了”的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帐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手续的,银行有以停止期限银行结算帐户的对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帐户。 

为广大学员能更好的更方便的查阅资料,小编经由各位培训老师提供的资料将会不断更新汇总,以方便各位学员复习资料的查询。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一(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一(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二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三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四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五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六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串讲笔记七
   

相关课程推荐:

课程名称 专业介绍 报考指南 报名培训 复习资料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通关班 课程专题 报考指南 报名培训 复习资料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通关班 报考指南 报名培训 复习资料
2015年会计上岗证通关班 报考指南 报名培训 复习资料

会计零基础入门,《会计从业资格证》培训:让你最快速度领证上岗,打开通往会计的大门。会计上岗必备证书,资深经验丰富的老师授课,专业培训学校,为您的会计之路铺上平坦的大道.

会计升职、加薪必备职称培训:《上海初级会计职称》《上海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多名前线的资深会计导师为您专业培训,理论与实战的相结合,更容易掌握这些看似复杂的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