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6)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27 作者: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利润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增减变动情况
(2)会计报表附注包括: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报表列示重要项目的说明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界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包括:本单位;投资者;债权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6、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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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四章冲刺辅导(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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