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税收征收管理(3)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27 作者: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提交的证件和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5)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2.变更税务登记
(1)含义: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2)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3)时间:
①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他
②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税务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其他
③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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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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