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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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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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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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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合法收入均可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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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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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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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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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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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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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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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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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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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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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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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