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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历年重要考点(8)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08   作者:

 

 
 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选) 
2.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多选)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薄记。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总账。总账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采用订本式。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查询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2)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简答)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包括: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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