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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4)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18   作者: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请参见教材。(与偷税罪同)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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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度汇总
1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1)
2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2)
3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3)
4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4)
5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5)
6 财经法规预习:法律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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