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4-04 作者:
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