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4-08 作者: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多选题)
即使减免税的也得办理税务登记
2. 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均为30日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②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3. 开业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式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结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4.开业登记程序
(1)税务登记的申请。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职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3)税务登记表的种类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
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
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
(4)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1、受理
2、审核 :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30日内答复。
(5)税务登记证的核发----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
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4)受理
(5)审核
(6)发证
(三)停业、复业登记: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办理的纳税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适用范围:解散、因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等
时间要求:一般都是15日,除非迁址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受理—核实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也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