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4-11 作者: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由谁管;
2.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谁有权制定;
3.明确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谁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什么;
4.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从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评优表彰奖惩、继续教育等。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选)
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另外,《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单选)
2.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但必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判断)
1.《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年)。(任职条件:“或者”的关系)(多选)
2.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包括(同后第五节会计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资本、基金核算;债权债务、收入、支出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基本同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电算化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4.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必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3年。
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