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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预算法律制度2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4-15   作者: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指调整方案的审批)、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