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4-15 作者: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指调整方案的审批)、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完整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