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精讲(7.7)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07 作者:
【案例七】考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薄,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种违法行为?
(2)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案]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违法行为。
(2)①通报。
②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
③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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