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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第一章第二节1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15   作者: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

  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

  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二、通常的主体形态

  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三、按照经济法调控领域划分主体

  (一)主体种类 (按照经济法体系划分主体)

  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主体关系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主体分类和关系图示

主体种类 主体关系
宏观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 立法主体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
主导地位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执法主体
受控主体   企业、单位、个人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市场规制主体 规制主体 立法主体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局
主导地位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执法主体
受制主体   企业、单位、个人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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