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第一章第二节1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15 作者: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
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
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二、通常的主体形态
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三、按照经济法调控领域划分主体
(一)主体种类 (按照经济法体系划分主体)
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主体关系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主体分类和关系图示
主体种类 | 主体关系 | ||||
宏观调控主体 | 调控主体 | 立法主体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 |
主导地位 |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
执法主体 | |||||
受控主体 | 企业、单位、个人 |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 |||
市场规制主体 | 规制主体 | 立法主体 |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局 |
主导地位 | 主体之间非平等性 |
执法主体 | |||||
受制主体 | 企业、单位、个人 | 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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