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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中级职称考试考前培训基础班讲义3(5)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2-14   作者:

   【例2-6】2003年2月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3年9月30日付款。2003年4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5个月流动资金借款180000元,年利率为6%,每月末偿付利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答疑编号0221006:针对该题提问】

  (1)4月1日取得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借款      180000

  (2)4月30日偿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3)8月31日偿付短期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借:财务费用      900

  短期借款      1800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

  三、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应收债权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注意:

  1."其他应收款"是预计将发生的退回、折扣和折让。

  2.出售应收债权的损益(倒挤)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例题:教材P35

  【例2-7】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付款。20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答疑编号0221007:针对该题提问】

  (1)2004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250

  营业外支出            64350

  其他应收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351000

  (2)20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400

  借:库存商品             13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000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

  (一)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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