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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复习与练习四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3-10   作者: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考试中是较重要的章,特别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的内容,教材重写的合伙企业法分值要有所增加;

  四、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人的权利(P114)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权利;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考题)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注意,此处是法定的限制,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重点P117)

  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可损。

  【相关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P119)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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