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点串讲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2-10 作者:
(三)包装物
1.包装物的内容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2.包装物的账务处理(按计划成本核算包装物,在发出时,应同时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企业应该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1)生产领用的包装物成本记入“生产成本”科目。
(2)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记人“销售费用”科目。
(3)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记入“其他业务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
1.低值易耗品的内容
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2.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与原材料核算相似,企业应该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核算。
(1)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可采用一次摊销法,是将其价值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分次摊销法。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单次平均摊销额。分次摊销法适用于可供多次反复使用的低值易耗品。
(五)委托加工物资
1.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加工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见表1—8)。
【提示】如果以计划成本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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