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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2章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14   作者: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 项,统称为“五险”。

  社会保险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和多层次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五、失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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