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4章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15 作者: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上海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下面是《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本章节的内容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北税的征税范围
(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熟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五)熟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税规定
(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七)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八)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征收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一)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电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行为。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范围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范围为: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按简易办法分别依照3%、4%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一般情况下,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押金,购货方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包装物,销货方再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返还。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匕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邮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舀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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