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仲裁知识点学习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5-28 作者: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中关于仲裁知识点概括: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仲裁协议具有的效力、仲裁无效的情形等。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三、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七、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八、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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