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代理知识点整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8 作者: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代理知识整理:代理关系的主题、代理的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通过知识点学习,提高自己。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4.代理的种类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5.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6.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7.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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