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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经济法基础》知识总结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3   作者: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尽管学习之路艰辛,但感觉生活的充实,也从艰辛中享受着快乐。下面为备考同学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法律基础

法的

本质和

特征

1.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①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决定②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2.特征:①国家意志性:国家制定或认可②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获得普遍遵行

③利导性:确定人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④规范性。

法律

关系

主体

1.公民(自然人):是最常见的。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②企业事业组织;③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内容

权利与义务,权义不分家。

客体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1.: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③一般等价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法律

事实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2.分类:合法与违法;积极与消极;意思表示与非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单方(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合同行为);要式与非要式;自主与代理。

形式及分类

1.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全)、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得与上级和同级相抵触)、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国际条约;

2.分类:①按创制和发布形式:成文和不成文(创法成不成)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和普通(内小三根本太普通)③按内容:实体与程序(内容很诚实)④按时间空间或对人的效力:一般与特别(三效特别一般)⑤按主体调整对象:国际与国内(主国)⑥按法律运用的目的:公与私(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7个法律部门:①宪法及相关②民法、商法③行政④经济⑤初会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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