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知识点整理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4 作者:
2015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的特别职权等知识点整理。
1.基本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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