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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知识点整理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4   作者:

  2015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整理上市公司设立董事,基本条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董事的特别职权等知识点整理。

  1.基本条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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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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