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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4   作者: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回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表决条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1.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6.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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