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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问题解答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07-26   作者:裕德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和《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以下简称《新旧衔接规定》)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制发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同时,下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3]26号,以下简称《衔接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办法》共5章34条,主要对以下十方面内容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履行公告程序后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2.对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才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原免试规定在《实施办法》实行后,是否继续执行?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取消了免试规定,并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一次性报考,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答: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报名,并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限报两次,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考务规则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如何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这一规定?

    答: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是指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一个考试月内全部通过。凡有一门未通过,本次考试成绩无效。下次重新报名,必须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6.如何理解《衔接通知》中“有效单科合格成绩”?

    答: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1)在2011年1月1日后,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2)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7.如何正确理解《衔接通知》中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答: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实施办法》实行前,可以按原有政策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允许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限报一次。具体报考时限如下: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两次,均未通过的,可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1)在2011年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或《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一次,且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的,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2)在2012年或者在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同时取得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有效合格成绩的,可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科目一次。

    8. 《实施办法》实行后,在2013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次,通过其中一门,且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7月1日后是否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未取得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统一考试有效单科合格成绩,且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已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科目两次并通过其中一门的,不属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范围,不可以在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应当按《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在2014年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

    9.《实施办法》实行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何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