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08-09 作者:裕德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别纳税调整较原税法的规定增加了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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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2.明确了企业关联申报及提供资料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除了提供相关日常资料,还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更突出强调了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人的关联、类似企业(关联方、可比方)有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3.增加了受控外国公司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4.增加了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设立了一般反避税的兜底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6.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反避税处置权,规定了加收利息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 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收的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