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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3-08-19   作者:裕德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必然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1)财税合一制度有其局限性。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两者合一曾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我国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紧迫性日益加强,这 种体制的弊病暴露无遗。首先,使会计核算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其次,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企业经营的市场化要求两者分离。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已经转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会计上体现为利润与税收分别核算,也就使两项制度分离成为必然。其次,企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民营、私营企业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两者合一的会计制度对他们更加不适应。最后,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结合点是分配机制,税务会计的出现恰恰满足双方的要求,合理的税务会计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税收要求,又维护了纳税人的利益。

  2.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得到进一步完善,建立单独的税务会计学科成为可能。新税法对税务的会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条例对费用的扣除、收入的确认、资产的处理作了规定。新税法也明确说明财务会计与税法不符时以税法为准,新税制在会计核算上的明确,使得建立税务会计有了法律依据。

  3.两者分离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税务会计在国际上已成为独立的学科,随着我们对外交往的增加。与世界经济结合度越来越高,国外的企业走进来,我们的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我国的税务会计魉须尽快完善,早日融人国际经济舞台。

  如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说明了税务会计有自己的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两者在质上的差异决定了税务会计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从完善会计学科的角度讲,建立税务会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的模式

  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即应当是在认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互相吸收彼此的合理内核,互相借鉴,更好地发展和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而不应无限夸大两者间的差异。这种混合模式与日本的混合模式也有所不同。不应仅仅是单方面的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而应强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相互协调发展。

  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地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允许企业采用快速折旧法,许可各种减值准备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还要改变纯粹为纳税需要而明显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如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等。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制度空白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三、社会环境决定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应“过度分离”

  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适应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需要,我国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了完善的会计准则,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我国的会计环境和税收环境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不宜采用美国那种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财税分离模式。

  我国所处的舍计环境更接近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加以规范,而没有像美国那样主要通过民间机构制定会计规则;税收法规的制定者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加以规范。《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都需要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可见我国财务与税收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既有可能也非常重要。

  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水平普遍不高,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我国尚未形成完整和系统的税收体系,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管理手段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过度分离”会给所得税的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纳税人也很难准确把握。“过度分离”只会带来征管的过分复杂,从而加大税收;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簿记成本和协调成本等,而控制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符合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传统习惯,也简化了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