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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跨区县迁移注销场地核查网上办理办法出台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1-07   作者:裕德

  上海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迁移注销场地核查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内容出台,希望帮到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开展工作。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不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

  (2)税款未结清的;

  (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四、办理期限

  场地核查:5个工作日;

  正式受理:25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场地核查预申请

  大厅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地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材料:

  (1)《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

  2.场地核查正式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申请受理回执》原件;

  3.正式迁出申请:

  (1)加盖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章的《迁出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单》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正式迁入申请:

  (1)加盖迁出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

  (2)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

  (3)其他资料参照“税务开业登记”事项;

  5.发票核销:

  (1)加盖迁入税务机关公章的《准予迁入通知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