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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4   作者:

  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还有100天,下面为大家整理《中级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知识点。

  一、设置: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②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③ 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二、股东会

  1.职权——做决定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人事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形式

  (1)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临时会议: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3.召开:

  (1)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决议事项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