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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整理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5-06-04   作者:

   2015年中级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包括,自然人投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独立民事主体、

  1.自然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非法人企业★。——先企业后个人

  3.独立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独立民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2.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级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整理_裕德教育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投资人 ——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