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中,遇到了不少的会计疑难问题,为了便于广大应考人员学习和理解新制度、新准则的内容,现将其整理出来和大家共享。在此也向广大网友的支持表示感谢!
1.问:某企业按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2002年赊销金额为100 000元,根据以往资料和经验,估计坏账损失率为3%,企业在计提坏帐准备前坏帐准备账户有借方余额1 000元,该企业2002年应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多少元?
答:对于这个问题,在教材中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但是根据销货百分比法的含义可以理解如下:该企业2002年应提的坏帐准备金额为3 000元。因为在采用赊销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时,不考虑坏账准备账户计提前的余额。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主要是根据经营经验,对赊销金额计提坏帐准备。期初的1 000元借方余额,只是以前年度的计提估算差额,与本年的销货额无关,所以在本年计提时不予考虑是正确的。对于因此多提或少提的坏账准备,在以后年度可以通过提高或降低坏账损失率来调整。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是指由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其他杂费。运费的增值税抵扣率从1998年起由10%降低为7%。
答: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构成存货成本的“其他税金,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具体有:进口存货的关税、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和一般纳税人购入存货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源税只有在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时,才有可能发生。
答:企业在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差异率时,是否应包括暂估入账的存货的计划成本,这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一个问题,也是实际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中规定,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本月收入存货的计划成本中不包括暂估入账的存货的计划成本。”该规定使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有了结论和规范。
答:对于企业在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差异时,成本差异率的选择,在《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中规定“企业必须按月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将已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成本差异率;如果上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与本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企业也可按上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本月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但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来分摊发出存货和库存存货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按照这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时,一般应当选择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委托加工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并且应采用分类差异率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差异。
如:某工业企业本月月初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 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余额为500万元。本月2日发出委托加工材料的计划成本800万元,该委托加工材料于本月月末收到,加工后的材料实际成本等于计划成本。本月10日购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 100万元,其计划成本为2 000万元。则本月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余额为550万元。
答: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追溯调整。一般来说,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但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并不一定都是会计政策变更。
7.问: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关联方的判断范围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这三者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答:这三者范围之间有着共同联系,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学员首先应了解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这三个概念,这三种影响形式可能是通过所有权方式(即投资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不通过所有权方式(即无投资关系)而产生。不论有无投资关系,具有三者影响之一的,均为关联方。有投资关系,具有三者影响之一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有投资关系,只有形成控制影响的,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8.问:教材与会计制度不同怎么办?
《中级会计实务》(一)第76页指出: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相关税费金额较小时可直接冲减投资收益,而新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这该如何处理?
答:无论是冲减投资收益,还是计入财务费用,其结果是一样的,都不影响当期的损益。但是作为考试,应以教材为准。在实际工作中,当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不一致时,应以会计准则为准。会计法规的层次关系是: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
9.问:“应收利息”和“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两个科目在使用上有何区别?
答:前者属于流动资产性质,因此短期投资期末计提的利息和分期付息长期债券投资期末计提的利息均计入“应收利息”科目;后者属于长期资产性质,因此只核算一年以上才能收回的利息。如到期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期末计提的利息应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10.从外单位分回的股利是冲减投资成本还是作投资收益?
答: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外单位分回的股利,如果是短期投资形成的应全部冲减成本;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又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在成本法下作投资收益处理的仅限于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应冲减投资成本。具体可以参照下列例题:
例:20×1年元月1日,M公司用银行存款300万元对H公司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20%。
20×1年度H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本年度暂不分配。
20×2年度H公司发生亏损为20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200万元。
20×3年度实现净利润45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0万元。
20×4年度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年末向投资者分配利润300万元。
按照投资准则的要求,假设M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年元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300万
贷:银行存款300万
20×2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由于应冲减投资成本
=[200-(100-200)]×20%-0万元=60(万元)
当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60=-20(万元)
因此,计算应收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40万
投资收益2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6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应收股利40万
20×3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400-(100-200+450)]×20%-60万=-50(万元)
由于已冲减投资成本的累计数为60万元,因此本期应恢复投资成本5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0-(-50)=90(万元)
借:应收股利40万
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50万
贷:投资收益9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0万
贷:应收股利40万
20×4年末,宣告派发现金股利的核算时:
由于应冲减的投资成本
=[700-(100-200+450+100)]×20%-(60-50)=4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40=20(万元)
借:应收股利6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H公司40万
投资收益20万
实际收到应收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60万
贷:应收股利60万
11.问: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会计上规定企业在期末可以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才能据实扣除(其中的坏账准备,对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在计提时可以先扣除0.5%,超过该比例的部分在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也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八项准备从理论上可理解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反映在递延税款的借方。根据谨慎性原则,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只有在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抵减时才能确认,在考试中,如要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题目均会给出“预期未来有足够税款予以转回”的条件,比如2001年的试题就给出了这种说明。否则的话,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时,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减值准备每年都需重新确定,并且未来实际扣除数无法预知,不能保证全额转回,因此每年都可能要调整递延税款余额。
12.问:接受资产捐赠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为什么?
答:对于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不需交纳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现金、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要交纳所得税,其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递延税款、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对于外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均须交纳所得税,接受捐赠的现金的会计处理为“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待转资产价值”,年度终了,结转“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账面余额“借:待转资产价值,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3.问:违反合同违约金支出是否是属于永久性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期末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1)按照现行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未排除合同违约金支出,因此合同违约金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不作纳税调整。(2)投资收益是时间性差异。
14.什么是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如何计算?
答:为了维护出租方的经济利益,如防止承租方过度使用资产等,出租方在出租资产时要求承租方对融资租入资产到期时的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因此产生了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两个概念。
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具体计算如下:
例:一台融资租赁设备,价值500万元,租期为8年,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满时它的公允价值为13万元。租赁合同规定,承租方担保8万元。承租人的第三方担保2万元。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1万元。
则:
(1)承租人担保余值=8+2=10(万元)
(2)出租人担保余值=8+2+1=11(万元)
(3)未担保余值=13-11=2(万元)
15.问:在债务重组中,债权方未来应收债权大于原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16.问:在会计差错更正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的,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递延税款”科目,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答:涉及调整应交所得税的,由于在报告年度已不形成欠交和多交所得税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当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企业不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时间性差异只能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核算;当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时间性差异应该通过“递延税款”核算,在本年度实际缴纳或抵缴时,转作“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问:哪些税金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
答:按照税法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计算交纳的税金均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关税、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18.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两个明细科目在使用上有何区别?
答: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或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如用于固定资产工程和集体福利)等原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