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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15   作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
  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