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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税前扣除项目1

来源:裕德教育   发布时间:2014-01-21   作者: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扣除项目分为3类:
  (1)一般扣除项目
  (2)禁止扣除项目
  (3)特殊扣除项目
  (4)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
  ②禁止扣除规则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
  【提示】
  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则。
  (二)一般扣除项目
  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
  (1)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需要作两个标准的计算并进行比较,将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招待费开支的60%比大小,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4)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一致。
  【举例】
  假设:某企业2011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确定计算招待费的基数==3000+300+100+600==4000(万元)
  转让商标所有权、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均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
  第一标准为发生额60%:30×60%==18(万元)
  第二标准为限度5‰计算:4000×5‰==20(万元)
  两数据比大小后择其小者: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8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的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 )万元。
  A.18
  B.24
  C.25
  D.30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000×5‰==25万;40×60%==24万,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金额是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