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10.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