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问题讲解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3-08-29
第一节 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
一、营改增的效应
(一)利于税制完善
(二)推动结构性减税
(三)促进经济发展
1.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促进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
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4.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财税〔2011〕110号)
(一)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一)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说明:原增值税税收:中央75%,地方25%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中央0%,地方100%
(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三)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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